來源:生態環境部
重點排污單位依法安裝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監控設備聯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規定的一項重要環境管理制度,是加強生態環境監管、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的重要手段。全面提高監測自動化、標準化、信息化水平,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強化監測能力建設,健全環境治理監管體系的重要舉措。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數據在排污單位強化自身管理和生態環境部門提高監管效能兩方面均發揮著重要作用。
為確保自動監控發揮實效,近年來生態環境部持續組織打擊自動監控弄虛作假違法行為,地方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檢查,查處了多起涉嫌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的案件。
為形成有效震懾,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生態環境部組織整理匯總了7個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查處典型案例,現予公布,并對安徽省環境監察局、安徽省滁州市定遠縣生態環境分局、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生態環境分局、江西省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江蘇省徐州市生態環境局、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吉林省長春市生態環境局、河南省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在辦理案件中的突出表現提出表揚。請各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真學習借鑒有關經驗做法,進一步優化執法方式,提高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弄虛作假環境違法犯罪案件辦理效率和質量。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安徽滁州德輪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19年7月17日,安徽省環境監察局聯合滁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定遠縣環境監察大隊對德輪橡膠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違規將自動監測設備停爐判定條件煙氣氧含量下限值調整為15%(相關標準和設備程序要求該值為19%)。定遠縣環境監測站對鍋爐水膜除塵池循環液進行采樣監測,結果顯示pH值為2.77,循環液不符合有關技術指標,達不到脫硫效果。滁州市環境監測站對鍋爐煙氣進行執法監測,結果顯示燃煤鍋爐廢氣出口的二氧化硫瞬時最大濃度為850mg/m3,平均濃度為801mg/m3,分別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3271-2014)規定限值1.12倍和1倍。7月18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自動監測設備工控機經過人為設置,致使傳輸至生態環境部門自動監控系統平臺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濃度均低于1mg/m3,與實際排放的污染物濃度嚴重不符。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和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滁州市定遠縣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和《安徽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該公司處罰款200萬元。鑒于該公司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責任人員提起公訴,定遠縣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該公司動力車間主任隋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
二、安徽阜陽鼎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環境監察局、阜陽市環境監察支隊和潁東區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阜陽鼎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煙氣自動監測設備煙塵儀接受鏡片上貼有黑色絕緣膠布。執法人員調閱該公司自動監控歷史數據發現,工控機界面顯示4月26日12時36分前,顆粒物濃度自動監測數據(實測值)始終保持在2.0mg/m3以下,12時37分為7.56 mg/m3,12時38分后始終保持在13mg/m3以上。經調查,確定該公司為逃避監管干擾自動監測設備而故意粘貼黑色絕緣膠布,并于檢查當日12時36分將其揭除,導致自動監測數據失真。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阜陽市潁東區生態環境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環境違法行為、停產整治,并處罰款1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拘留10日。
三、江西撫州宜黃縣金豐紙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案
2020年5月8日,江西省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自動監控數據平臺發現宜黃縣金豐紙業有限公司自動監測數據異?!,F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生產,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正在排放廢水,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頭被插入一個鐵桶內,以水管連接自來水龍頭將自來水接入鐵桶,使自動監測設備抽取鐵桶內自來水采樣監測。經調查核實,該公司污水處理負責人為防止自動監測數據超標,將自動監測設備采樣頭移到鐵桶內,實施了以上造假行為。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撫州市宜黃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和《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對該公司處罰款30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和《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該公司污水處理負責人行政拘留6日。
四、江蘇徐州天元紙業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0年7月23日,江蘇省徐州市生態環境局對徐州天元紙業有限公司開展專項檢查,該公司正在生產,污水處理站正在運行,廢水總排口和雨水排放口正在排水。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化學需氧量和總氮自動監測設備分析儀采樣管與采樣泵后取樣管路斷開,被分別插入玻璃燒杯和塑料量杯內液體液面以下,采集經清水稀釋后的廢水固定樣進行數據分析并上傳至國發平臺。經第三方監測單位現場取樣監測,該公司污水處理總排口出水化學需氧量濃度為320mg/L,超過其排污許可證規定的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化學需氧量300 mg/L);雨水排放口出水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氮均超過《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544-2008)規定的限值。經調查核實,該公司制漿主管為使化學需氧量、總氮的自動監測數據達標,多次伙同該公司污水處理設施維護人員實施了以上造假行為。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徐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條第(二)項、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第(三)項及《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87萬元。鑒于該公司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該公司3名責任人被刑事拘留,現該案件已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五、浙江湖州浙江津膜環境科技有限公司米某、胡某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2020年1月起,浙江省湖州市生態環境局德清分局發現振田(德清)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田公司)廢水自動監控室內多次出現人為撥轉攝像頭異常行為,隨后自動監控系統的氨氮、總氮數值從超標很快恢復至正常。3月16日,執法人員對振田公司進行突擊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通過采取更換自動監測設備采樣水樣或破壞設備的方式實施干擾行為,使自動監控系統中的化學需氧量和氨氮濃度長期達標,而該公司實際外排廢水相關污染物濃度經監測遠超允許排放標準濃度限值。經進一步調查問詢,該公司污水處理站委托浙江津膜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膜公司)進行管理,津膜公司派駐振田公司人員為確保自動監測數據達標,實施了以上干擾行為。
振田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湖州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5萬元。
鑒于該公司涉嫌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等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經偵查,津膜公司派駐振田公司負責污水站管理的米某、負責污水站改造工作的胡某等4人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德清縣人民檢察院對相關責任人提起公訴,湖州南太湖新區人民法院于8月25日以污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米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六、吉林長春禾豐食品有限公司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案
2020年5月14日,吉林省長春市環境監察支隊聯合長春市生態環境局德惠市分局對長春禾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自動監測設備中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氮分析儀的采樣管插入試劑瓶內抽取固定水樣,致使自動監測設備未采集排放廢水中的污染物,實際監測并上傳到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數據是試劑瓶中固定水樣的污染物濃度數據。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長春市生態環境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45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該公司環保負責人行政拘留5日。
七、河南開封尉氏縣宏興新型建筑材料廠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案
2020年3月20日,河南省開封市尉氏縣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對尉氏縣宏興新型建筑材料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在3月6日調試濕電除塵設備時,調試人員采用84消毒液浸泡煙氣連續監測系統預處理系統中的空氣濾芯,并將浸泡后的濾芯重新安裝于設備中,干擾了自動監測設備對外排廢氣的污染物濃度監測。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開封市生態環境局尉氏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和《河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責令該企業停止生產并處罰款30萬元。鑒于該公司行為涉嫌環境污染犯罪,生態環境部門根據《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法定代表人執行刑事拘留,目前公安機關正在對案件進行處理。